2017年4月26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融资担保公司(简称“三类机构”)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健全融资服务体系,更有效地发挥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功能作用做出相关的部署。
《意见》提出,一是根据央行等5部委《关于印发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精神,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属性为金融企业,在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以及司法保障等有关事项时,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二是三类机构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登记的,登记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依法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对三类机构提出,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三类机构。引导和鼓励机构之间或有实力的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与现有机构之间通过兼并、联合、股权转让、经营托管等多种形式进行优化重组,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类金融骨干企业。二是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对运行情况良好、合规经营、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增加经营对外投资、票据贴现两项业务,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20%;允许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放宽业务经营地域限制;允许通过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同业拆借、上市(挂牌)等方式融入资金,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线上贷款对象不受区域限制;连续2个年度考评优秀以上(含)且注册资本金达5亿元以上(含)或在境内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可放宽至49%(含),允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引导典当行业创新经营模式。典当行要立足自身特点,树立“短期、小额”经营理念,突出“快捷、灵活”的特色优势,更好地适应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真正发挥“拾遗补缺”的重要作用;立足所在县域的产业特点,开发典当质、抵押品,丰富当物品类,积极开展各类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业务。鼓励探索开展产业集群典当、供应链典当、“多对一”集团典当等业务,完善和创新经营模式,突出经营特色,形成差异化错位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四是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发展能力。要求在泉银行业机构要合理设置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准入条件,不得“一刀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主动加强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与省再担保公司、银行原则上按照40%:40%:20%的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责任。建议融资担保公司之间通过分保、联保等模式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担保+保险”等创新业务,资本金注入和风险分散机制。
《意见》进一步指出,简政放权。将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章程、组织形式等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章程、组织形式等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升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加强机构债权保护、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允许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三类机构继续实行准备金提取和呆坏账损失(代偿损失)税前扣除。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力度,规定指出单家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获得的风险补偿及业务补助最高限额由原来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意见》强调,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与建设,支持我市三类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类金融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三类机构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提升机构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坚持属地监管与联动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分类评级管理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开展风险防控专项检查,及时跟踪、预警和化解风险,促进三类机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对违反监管相关规定的机构,各级监管部门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违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涉及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由当地政府牵头,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追缴历年财政补助资金等处置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实行行业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