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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04 09:53:31   浏览:

闽经信函中小〔2018188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厦门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局:

为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根据《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闽经信服务〔20155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公正地组织开展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

   我委综合2017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监督管理和2016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对2017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内容、标准和结果等次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度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考核评价表》),请各级监管部门和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评价表》要求开展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次调整为:考核总分达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90分为“良好”,70分以下为“合格”,违反《考核办法》第七条中任一情形的结果等次为“不合格”。2017年度被举报、投诉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被评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等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于410日前将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上报当地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向我委正式行文报送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总结,并随文附上所属各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表》。

(三)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检查,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四)本通知未规定事宜,依照《考核办法》执行。

 

附件:2017年度XX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表

http://www.fjetc.gov.cn/admin/Editor/sysimage/file/xls.gif附件.xls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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