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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20178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约目的] 为充分发挥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促进我市类金融机构规范运营、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在泉州依法登记注册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金融服务公司、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公开、自主权、公益。

第四条 [执行机构] 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五条  [监督机构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章 会员自律约定

    第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金融业、类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参与公平竞争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不正当手段开展行业竞争,不制造虚假负面信息、不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第八条 [维护客户权益]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本行业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倡导合作共赢倡导合作交流,加强资源共享,鼓励各种主题的行业交流,促进融合创新,加快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条 [建立信用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披露标准,持续提升业务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维护行业形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与准则;自觉践行小微金融,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共创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行业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协会自律职责

    第十三条 [公约制定及监督] 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同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维护行业秩序通过制定自律公约、法律法规宣传、会员教育及监督等方式,维护行业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等原则,保障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十五条 [促进行业创新积极协助完善创新体系,交流创新理念,宣传创新模式,积极为创新企业争取资源,培育行业创新氛围,促进行业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研究加强省内外类金融行业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把控发展趋势,努力打造行业智库,为行业监管、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建议与服务。

    第十七条 [组织行业交流积极组织协会内部、跨业态、跨地区的行业交流,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融合创新;鼓励对类金融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八条 [维护会员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收集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法规宣传及教育负责向会员单位宣传类金融行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自律信息等,教育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协调会员关系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引导争议双方以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解决的,协会本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节,并监督双方执行调解方案,以维护行业团结。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调查协会有责任受理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会员的有关投诉和举报,通过走访、约谈等方式开展调查,获取事实真相,开展自律检查。如果涉及犯法的,协会需配合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开展取证调查。

    第二十二条 [公约违反处理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协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通报批评;

    (4)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5)取消成员资格;

    (6)对涉嫌违规经营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7)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查及监督协会及会员单位应当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同时应定期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及时向协会反映其他成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并有权要求协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执行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公正执行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合规执行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20178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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