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金管便函〔2020〕66号
各设区市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金局:
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引导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我局决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度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是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运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现场检查与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客观、真实、公正地组织开展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
按照《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闽经信服务〔2015〕5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XX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评价结果等次调整为:考核总分达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0(含)~85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及具有《XX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度考核评价表》规定不合格情形的,评价等次为“不合格”。2019年度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被评为良好(含)以上等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于6月15日前将年度考核评价报告书和《XX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度考核评价表》上报当地县(市、区)监管部门。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应于7月15日前向我局正式行文报送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总结,并随文附上所属各小额贷款公司的《XX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度考核评价表》。
(三)我局将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考核评价等次。
(四)本通知未规定事宜,依照《考核办法》执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