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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1-17 15:36:34   浏览: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为规范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有关规定,并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机构与范围
(一)由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组成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新设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按照联席会议审批意见行文批复。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融资、票据融资、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融资时,在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除省政府或省联席会议指定外,其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含原担保公司的重新确认)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事项,应按本通知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四)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对我省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作统一规定。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申请设立与变更的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体限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4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章程草案。
    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6
.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本项材料可待联席会议审批确定后提交)以及由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法人股东还需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
    8
.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9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核对,下同)。
    10
.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1
.省联席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第二点第(一)项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设立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和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报送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
    7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9
.省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办理重新确认手续的, 需符合第二点第(一)项条件,应提交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担保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部门设置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事项。
    2
.法定代表人、董事、内设部门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3
.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机构成立以来担保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5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查整改的报告。
    6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8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出资人承诺书(原件)。
    10.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联席会议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七)新设或已经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
.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
    3
. 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
. 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见附件);
    5
. 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设立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事项,应向公司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组成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由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批。
(二)经省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由省经贸委行文批复,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省经贸委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省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等有关事宜。
    
(三)设立或变更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无需审批,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须报联席会议审批,申报材料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要求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精神,明确监管职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行政审批的材料受理、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于每年430日前向住所所在地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及省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于51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述所有材料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一式二份)。
    
(三)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在2011331日前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整改和重新确认,按本通知第三点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第二点第(五)项要求提交确认资料。
    
(四)各设区市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事项的未尽事宜,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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