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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8-01-09 16:51:20   浏览:


20172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经费收支,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收入

第二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补助;

(三)团体、个人的捐赠;

(四)在协会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协会的会费收入和其他经费收入,应分别使用社会团体的专用票据。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四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与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协会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协会实行经费支出预算管理,秘书处每年度要向协会理事会提交经费支出预算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计划执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薪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固定的房租、水电费等计划内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它计划内的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会长审批。计划外的临时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超过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会长审批,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由会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协会发生的各项经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1名,担任出纳。会计可外聘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兼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的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

(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签字证明、审批人审核同意、会计复核等不同人来完成。严禁白条垫账。

(三)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秘书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出纳人员的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严格限制库存现金的数量以确保安全,一般日常现金开支3—5天的需要量限额,并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六)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七)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同时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将公款借外单位,以及以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九条  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财务审查。

第十条  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使用。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二部份组成:即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协会财务专用章,由协会出纳保管;协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协会秘书长保管。支票审批、签发、加盖印鉴分别由二个人员办理,形成内部牵制制度。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财政部、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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