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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18-01-09 16:49:34   浏览:


20178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财务收支情况)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协会重大活动情况;

(五)出国(境)考察情况;

(六)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载体可以是协会内部简讯、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协会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签发。

第八条  本协会会长有权以协会名义披露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如有必要或相关规定有要求,还应上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或)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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