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财产物资是保证协会工作顺序进行的物质基础。为管理好协会的财产物资,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 财产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协会的任何财产不得破坏和丢失,不得归个人私有,坚决杜绝浪费和损失。
3、 实行财产物资管理负责制。坚持“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秘书处是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秘书处是财产的主要责任人。
4、严格执行财产损失赔偿制度。坚持“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对于非正常损失的,按原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加倍惩罚。
第二条 财产购入、使用、报损制度
1、 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确定购置计划,根据协会财务制度,报协会领导批准,由工作人员购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
2、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应经过秘书长和使用人出具书面签定意见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3、 由于使用时间过久,确已失效能,或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损失的,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处理,审批权限同前款。
4、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财产损失,应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赔偿,损失数额在500元以上,报请秘书长审批,按报损处理。
第三条 财产清查制度
1、协会每年要在年底进行清查,进行核对,以便核对财产数量,检查管理使用情况。
2、 在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明情况,补记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并写出书面通报材料。
3、在清查过程中,严禁漏报、瞒报、少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者,则令其赔偿。
第四条 财产移交制度:
1、财产管理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人在财产帐上签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继续使用。
2、工作人员调离单位或办理离职时,必须交清领用的财产,否则,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本制度自 2017年8 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