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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印章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9 16:47:05   浏览:


20178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协会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维护协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协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协会办公人员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协会印章必须专人保管

1、协会公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印章保管人私自将协会印章带出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申请单》,征得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协会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严格交接手续。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未经协会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名称变更;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协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凡属以协会名义对外发文、合同类、重要单据、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二、使用程序

1、协会合同、对外发文、项目协议、重要单据等用印都须先经办人填写《印鉴使用申请单》,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要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协会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协会签字用印的领导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合同协议类文件须报印章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印章管理

一、印章保管要求,印章实行小铁箱加锁后放入保险柜保管。每次的使用必须先登记后使用,使用时指定的保管人双人共同监证。

二、印鉴章带离公司,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印章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协会内部两个人员,同时其中一人一定是印章保管人。

第七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协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协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申请单》保存好,每年年底交汇总存档。

第八条  附则

《印章使用申请书》

《印章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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