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工作及议事规则,依据《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或传真)通知各会员单位,同时可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会议的相关议案等内容发送至各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字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