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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5-05 16:28:04   浏览: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各县(市、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投标电子保函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向开函机构发出申请,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招标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或保险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开函机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同一家开函机构(含分支机构)仅能对接泉州市投标电子保函平台一次。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规定,且取得总行在泉州市开展工程建设投标电子保函业务资格授权的银行。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规定,且取得总公司在泉州市开展工程建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授权的保险公司,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担保机构。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以及对开函机构的统一公开管理。

四、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投标电子保函平台建设工作,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并向社会开放投标电子保函平台接口标准。

五、投标电子保函的格式范本由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格式文本、内容应当符合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六、开函机构在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后,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信息登记,按照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接口标准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保函格式进行数据对接,完成对接的开函机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七、开函机构申请对接泉州市投标电子保函平台,需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业务经营许可、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并携带材料原件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开函机构提供的对接申请材料与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八、开函机构应当设置专岗专员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以确保及时响应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索赔申请等需求。

九、开函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并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产品信息及用户手册,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简介、申请流程、保函费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十、开函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具投标电子保函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登记手续。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较大运营风险,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投标人信息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文件的;

(五)不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

十一、开函机构在完成技术对接开展实际业务之前,应当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告知承诺形式报送其机构在泉开展业务的承保额度与释放周期,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承保总额与额度释放周期需在本规定设置的合理值之内。

十二、开函机构的承保额度合理值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银行的承保额度合理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且需提供上一年度经权威审计的年度报告复印件进行佐证。

(二)保险公司的承保额度合理值: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承保单个履约义务人其关联方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进行佐证。

(三)担保公司的承保额度合理值: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货币资本)乘于该担保公司在泉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资金总额与二千万元的比例。需提供该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年度末在泉银行机构监管资金凭证(包括不限于银行回单、凭证等)复印件、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担保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进行佐证。

十三、开函机构的保函额度释放周期不小于法定期限,即投标有效期加中标后合同签订周期,合计90至120天之间。

十四、开函机构开始承接业务之日起,应当在每年5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前,完成对本年度承诺的承保额度与额度释放周期的告知承诺函与佐证材料的报送工作,遇特殊情形需调整承保额度的,随时报送。

十五、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每日为已上线正常开展业务的开函机构计算其当日之前保函释放周期内的承保量,当承保量超过其承保额度时,信息网将自动暂停其当日的保函购买入口,待额度释放后自动开放入口。

十六、潜在投标人自主选择已上线可正常开展业务的开函机构出具投标电子保函,任何机构或平台不得进行限制。

十七、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应当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开函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十八、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之后,不允许由投标人发起撤回。

十九、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说明投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投标电子保函。
二十、投标人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项目评审时,以其提交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内的投标电子保函作为该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唯一评审依据,交易信息网将在该项目的现场直播界面展示其投标电子保函提交情况。

二十一、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有效的投标电子保函,投标人发生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必须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向相应的开函机构发起索赔,并出具索赔材料,由开函机构向招标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开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索赔材料之日无条件做到“见索即付”(即开函机构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后立即启动赔付程序,确保赔付款项7日内到账)。

二十二、电子保函赔付流程由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事指南并挂网公示。

二十三、对不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的保证人可由行政监督部门纳入信用评价,按照规定列入信用评价管理,向社会公开,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取消其开函资格。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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