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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04 09:56:26 浏览:
(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10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3万元/年;
理事单位、监事单位:2万元/年;
会员单位:0.5万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
缴纳方式为汇入本会帐户。
账户名: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
开户行:中信银行津淮街支行
账 号:8111301013300316757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2023年9月19日泉州地方金融行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